投資人關係

公司治理

董事會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及獨立性落實情形

(一)董事會多元化:

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強化董事會職能之政策,董事會成員之組成應考量性別、年齡、國籍、文化、專業背景(如公司治理、法律、會計/財務分析能力、產業知識、市場行銷、領導能力、決策能力及經營管理)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多元化面向標準;為應公司業務發展需求,本公司董事會應由具產業、財會、管理等專家組成;董事會成員需涵蓋經營管理、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及法律等各專業領域至少1人。

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包括3名獨立董事,為不同專業背景或領域之專才,成員擁有公司治理、市場行銷、產業知識、領導能力、決策能力、經營管理、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法律事務等專業背景與專業能力,能有效公司落實經營及未來發展策略,符合多元化之政策。現任董事會成員平均年齡56歲,其中61歲以上之董事占29%,60歲以下之董事占71%。除台灣籍董事外,另有1名中國香港籍董事。本公司向來關注董事會成員性別平等,目前7位董事中含有女性董事2名,女性董事比例 29%。相關落實情形如下表:

  基本組成 專業知識與技能
董事姓名
多元化核心項目
國籍 性別 年齡
兼任
員工
獨立董事
任期年資
公司
治理
市場
行銷
產業
知識
領導
能力
決策
能力
經營
管理
法律
事務
會計及財務
分析能力
董事長洪全成 香港 60
董事黃思穎 台灣 35
董事黃露慧 台灣 58
董事黃修權 台灣 74
獨立董事孔其全 台灣 65 6
獨立董事顏婌烊 台灣 48 3
獨立董事陳志誠 台灣 50 3

多元化政策

1、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2.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1.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2. 一、營運判斷能力。
  3.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4. 三、經營管理能力。
  5. 四、危機處理能力。
  6. 五、產業知識。
  7. 六、國際市場觀。
  8. 七、領導能力。
  9.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2.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第三章

    強化董事會職能

  • 第一節

    董事會結構

  • 第二十條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本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本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七至九人之適當董事席次。

    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2.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1.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2. 一、營運判斷能力。
    3.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4. 三、經營管理能力。
    5. 四、危機處理能力。
    6. 五、產業知識。
    7. 六、國際市場觀。
    8. 七、領導能力。
    9. 八、決策能力。
(二)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包括3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占全體董事比重43%,達1/3以上,經檢視3名獨立董事資格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全體董事間皆未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規定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情事。

本公司董事會強調獨立運作及透明化之功能,董事及獨立董事皆屬獨立之個體,獨立行使職權。3名獨立董事亦遵循相關法令規定,搭配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審度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等,據以確實監督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財務報表之允當編製。此外,依本公司之「董事選舉辦法」訂定董事及獨立董事選任方式採行累積投票制與候選人提名制,鼓勵股東參與,持有一定股數以上之股東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該候選人資格條件審查及有無違反公司法第30條所列各款情事之確認事項,相關受理作業皆依法進行及公告,保障股東權益,以避免提名權遭壟斷或過於浮濫,保持獨立性。

(三)董事會管理目標及達成情形:

本公司現任董事會由7位董事組成,其董事會組成多元化政策之具體管理目標及達成情形如下:

管理目標 達成情形
獨立董事席次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已達成
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已達成
獨立董事任期未逾3屆 已達成
適足多元之專業知識與技能 已達成
女性董事占比達1席以上 已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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